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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通联支付预付卡章程》

2021

第一条  为规范通联支付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通联支付预付卡是由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支付”)发行的预付价值凭证,是小额支付结算工具,卡品牌包括“通联卡”及其系列品牌。

在以下条款描述中,通联支付预付卡简称为通联预付卡。

第三条  通联预付卡账户记账币种为人民币,不计息、不可取现、不可透支、可设初始密码,不支持向通联预付卡以外的预付卡账户或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的支付结算服务。

通联预付卡按卡片形态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其中实体卡按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和条码卡。

通联预付卡按卡片实名信息登记情况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单张限额人民币5000元,在预付卡业务系统中记载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可办理挂失,充值后满3个月可办理赎回业务。不记名卡单张限额人民币1000元,不可挂失,在未停止预付卡业务前不可赎回。

第四条  个人或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 1 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通联支付将通过合法途径识别和验证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六)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五条  代理他人购买通联预付卡的,通联支付将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前款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还将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六条  使用实名购买通联预付卡的,通联支付将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对于记名卡,通联支付将在预付卡业务系统中记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通联预付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

第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通联支付将对转出和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通联预付卡。

第八条  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通联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通联支付将核对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预付卡业务系统中记载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第九条  办理记名通联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 1 万元以上不记名通联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参照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身份识别工作。

第十条  通联预付卡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进办理充值,还可以通过持卡人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进行充值。

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通联预付卡充值。

办理一次性金额 5000 元以上通联预付卡充值业务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通联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一条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通联支付提供唯一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接收通联预付卡的购卡和充值资金,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高安支行

银行账号:121907679110125

第十二条  记名通联预付卡可在购卡 3 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通联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通联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通联支付将参照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识别、核对赎回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与购卡时登记的持卡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一致,并保存赎回记录。

第十三条  通联支付按规定终止预付卡业务时,将向持卡人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与不记名通联预付卡。

赎回不记名通联预付卡,通联支付将登记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采用密码验证方式的还将核验密码,并保存赎回记录。

第十四条  通联预付卡赎回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通联支付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单张通联预付卡赎回金额在 100 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第十五条  通联预付卡使用

(一) 通联预付卡可在指定特约商户使用,不可兑换现金。除

非事先约定,使用通联预付卡消费时,商户不再提供发票,以商户提供的收银单据或POS终端打印的签购单作为消费凭据。

(二) 持卡人使用通联预付卡在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后,应妥

善保管POS终端或其他交易设备提供的交易单据,交易单据应记载完整清晰的商户号、终端号、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要素。交易单据是处理账务异议的有效凭据。

(三) 使用通联预付卡消费时,发生的退货交易款项只能退回

原卡内;发生错误交易,当日可在POS终端进行交易撤销。

(四)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通联支付申请调阅签购单

的服务,若商户所提供的签购单确是持卡人所使用,商户调单费由持卡人承担,商户调单费15/次。

(五) 对于特定的互联网支付,持卡人应在具体的应用场景签

署线上支付协议后进行预付卡支付,并遵守该协议的约定。

    (六)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通联支付视作持卡人本人进行的用卡行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作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通联预付卡的有效期

(一) 不记名卡有效期自购买(卡激活)日起三年,有效期可通过通联预付卡服务网站、通联支付的移动支付产品(如通联钱包APP等)、特约商户的POS终端等渠道进行查询。

实体介质卡注明有效期,如有效期已过但卡内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至指定服务点做展期处理,但需交纳展期手续费。

(二) 不记名卡有效期已过而未办理展期,则视为逾期卡。逾期卡的余额自逾期日隔月起,将按月扣除逾期卡账户管理费5/月,直至卡内余额为零。

(三)记名卡不设有效期,卡内资金长期有效。

第十七条  持卡人服务

(一) 服务电话95193,提供7*24小时服务;

(二) 通联预付卡服务网站https://ppcs.allinpay.com/ppcs

供卡使用说明,卡余额查询,卡交易信息(1年内)查询,改密,商户查询,公司联系信息等服务;

(三) 服务场所为承接发行业务的通联支付分支机构所在地,详

情可登录服务网站查询。

(四) 服务收费及时效

以下服务均在现场办理,立等可取。

1.  换卡

卡片如损坏可至通联支付办理换卡,换卡手续费10/张。

2.  挂失

记名卡可办理挂失,挂失后补卡手续费10/张。

3.  展期

不记名卡有效期展期,手续费10/张。

4.  查询历史交易明细

查询超过1年期以上的卡交易明细,手续费10/张。

第十八条  购卡人、持卡人均为通联支付客户,如有下列情况之一,通联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一)客户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通联支付配合监管机构调查相关情况,遭客户拒绝。

第十九条  参与通联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各有关机构、客户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十条  通联支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争议均按本章程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对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修改时亦同,修改后章程通过通联支付官方网站(www.allinpay.com)、或指定的其他渠道公布并即时生效。